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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流】国企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制和核准制

2026-08-07

在国有资产交易前期准备环节中,资产评估结束后,要讲资产评估结果上报至有权备案机构,并取得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表/核准批复表。只有取得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才能履行进场交易程序。本部分内容旨在梳理备案制与核准制的划分及手续,为企业的资产评估备案/核准工作提供指引。

(一)备案制或者核准制划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二)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手续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四)地方国有企业的备案制或核准制划分

地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核准的管理工作,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很难有统一的划分标准。限于文章篇幅,本部分只介绍北京市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

1.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有关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核准的基础法规依据是《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5号)。

根据该通知规定,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的评估项目有两类:一类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另一类是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也有两类:一类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另一类是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但是自2019年5月1日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先部分授权后全面实行的原则,分批调整北京市市属企业评估结果备案/核准管理权限,调整内容为: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负责备案。市国资委核准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①转让所出资企业、所属重要企业产权事项;

②因增资导致所出资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以及所属重要企业增资事项;

③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事项:

④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本企业集团外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⑤国有股东与非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⑥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事项;

⑦国有股东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事项

⑨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即土地再利用以及土地房屋转让,包括含有土地房屋资产的股权转让失去控股权、合资合作或土地作价入股失去控股权等事项;

⑩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经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

2.天津市的相关规定

天津市有关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核准的基础法规依据是《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18〕5号)。

该通知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由天津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项目只有一类: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天津市国资委负责核准。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需天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产权变动事项涉及的境内资产评估项目,由天津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文章来源:《混改实操与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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